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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房屋出卖又反悔 法院调解化纠纷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8-27 17:09:22
摘要:十年前蒋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作为亲戚的高某,高某此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十年后,蒋某以当初出卖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高某腾空房屋后予以返还。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接触,认为该案宜调不宜判,于是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高某对于蒋某将其诉至法院无法理解,承办法官耐心给其解释,由于涉案房屋属...

十年前蒋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作为亲戚的高某,高某此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十年后,蒋某以当初出卖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高某腾空房屋后予以返还。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接触,认为该案宜调不宜判,于是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高某对于蒋某将其诉至法院无法理解,承办法官耐心给其解释,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之上的集体土地房屋,而蒋某、高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是不能买卖涉案房屋的。而高某在购买房屋后一直居住在此,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高某表示,蒋某若要收回房屋,则要给其支付一笔补偿费用,双方又为补偿数额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通过进一步接触了解到,蒋某之所以诉至法院,是考虑到涉案房屋可能会被拆迁,当初双方买卖房屋也只是签了协议,没有也无法办理过户,如果房屋拆迁,相关事宜还是要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蒋某出面处理。于是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再次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就拆迁款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蒋某也自愿放弃要求高某返还房屋。(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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