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给刘某家安装铝合金门窗四年多了,款项一直没有结清,我要起诉刘某。”王某到法院起诉时说道。
“王某起诉纯属恶人先告状,我不光结清了所有款项,还多给了安装款,我要求王某返还多付的部分。”当承办法官找到刘某时,刘某如是说。
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3年、2014年王某先后两次为刘某家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施工过程中,刘某支付了2万元,王某出具了收条,第一阶段完工后,刘某又支付了余款5600元,王某收款后未出具收条,将第一阶段的施工尺寸小单交给刘某。之后,王某进行第二阶段施工,产生施工费用18000元,该阶段完工后双方并未马上核对安装款。此后几年来,双方为安装款是否给付发生争执,王某多次到刘某家催讨欠款,但刘某坚称安装款早已给付,并称所有的施工尺寸小单在自己手上,就说明款项已结清。为此双方多次到当地司法所调解无果。
面对原、被告各执一词,承办法官严格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仔细询问与案件有关的细节,了解到,王某为刘某家安装铝合金门窗时,刘某在外地,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家经手此事,对于安装款项是否给付,给付多少,刘某都是听其母亲陈述的。刘某一直坚持施工尺寸小单在自己手上,钱便已付,其理由是,王某在一次催讨过程中认可了刘某的该说法,刘某对此已录像。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第二阶段的尺寸小单是王某到刘某家催讨欠款,在对施工项目核对后王某交给刘某母亲的,但安装款未付。录像当天,王某再次到刘某家催讨欠款,双方对两个阶段的施工项目再次核对,视频对话里所说的单据已交,说明钱已付清,此处的单据具体指哪些单据在视频中并未体现。作为付款义务方,对于第二阶段应付的18000元和辩称的多付的部分,刘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刘某既不能对何时付款进行合理说明,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庭审中刘某对于其辩称的已给付款项的数额前后自相矛盾,亦不能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相反,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分别印证王某陈述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安装费用。
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未向王某支付第二阶段的安装款,并依法判决刘某向王某支付安装欠款18000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刘某进行了判后答疑,刘某表示服从判决,愿意给付安装欠款。
法官说法:在本起案件中,因王某在施工完成后没有与刘某及时结算,没有要求刘某出示未付安装款的凭证,造成双方各执一词,发生纠纷。虽然本案中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和事实,维护了王某的权利,但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具有证据保存意识,以免发生纠纷后缺少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失。(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