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是一项受人欢迎的运动,但因场地设施不健全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桃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滑雪过程中受伤的人身损害案件。
2018年12月2日,胡某与朋友相约,一起到某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游玩。入场时,胡某购买了门票,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胡某等人进入滑雪场以后,工作人员向其简单介绍了滑雪的常识。随后,一行人自行开始练习,胡某在顶部往下滑到快底部时,不慎滑倒,因儿童区与成人区在滑雪场底部没有物理隔离,胡某在跌倒后继续向右前方滑行至滑雪场旁边的儿童区,此时,滑雪场儿童区的顶部有二位小孩坐在轮胎上从上往下滑行到底部,正巧将胡某撞飞倒地受伤。经检查,胡某左锁骨中段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后胡某将旅游开发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对方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保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在滑雪场儿童区与成人区仅依靠堆积的雪层来分开,且在滑雪区的底部,没有隔离。胡某滑雪至底部时摔倒,因没有隔离直接滑至儿童区,被从滑雪场顶部自行下滑的轮胎撞飞后受伤,旅游开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旅游开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所以胡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旅游开发公司承担。(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佳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