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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借86万需还105万 民间借贷竟含隐形高息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9-20 18:40:15
摘要: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不断扩大,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隐藏的缺陷日渐突出。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一起隐形高息的民间借贷案,当事人借款后,不仅要支付正常的利息,还要承担借款人异地讨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9月,桃源的刘某来到桃源法院三阳法庭起诉,他声称王某欠了他100多万未还,随着案件调查深入,承办法官发现这100多万并不“简单”。据了解,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不断扩大,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隐藏的缺陷日渐突出。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一起隐形高息的民间借贷案,当事人借款后,不仅要支付正常的利息,还要承担借款人异地讨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9月,桃源的刘某来到桃源法院三阳法庭起诉,他声称王某欠了他100多万未还,随着案件调查深入,承办法官发现这100多万并不“简单”。

据了解,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王某称其需在深圳投资土石方工程向刘某借款。7月27日、7月31日,刘某先后为王某转账借款20万元、66万元。同年12月4日,双方就借款利息、往返交通费损失等进行结算,王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借刘某104.92万元,其中含利息及来深圳讨债的其他车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189 200元,以上欠款约定在2019年1月15日前付清,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此欠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后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04.92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对借条上的借款利息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认可,但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标准;将利息等计入借款本金后,计算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以最初提供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故对王某主张的所有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该院仅对以86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发展中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借贷双方利率的上限为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出借方往往采用多种手段规避最高利率标准。主要有:一是预先扣除本金,实际提供的借款少于借条中记载数额;二是巧立交通费、住宿费等名目作为追讨债务的费用,产生大额债务;三是通过换据的手段,将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加入借款本金,再重新出具新的借款凭据,即所谓计算复利。借贷人应当按照借贷实际情况出具借条,出借人要求换据时,应载明换据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受到恐吓或威胁,应当及时报警。(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雷力 伍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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