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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同学间打闹致伤 监护人需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9-27 17:13:08
摘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案件。据了解,刘某、王某、张某为桃源县某小学同班同学,课间在教室走廊玩“鬼抓人”游戏(一种相互追逐推打的游戏)。王某在与张某游戏时,被张某推倒而将刘某撞伤,致使刘某两颗牙齿断裂、牙冠缺损。因此造成的损失达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案件。

据了解,刘某、王某、张某为桃源县某小学同班同学,课间在教室走廊玩“鬼抓人”游戏(一种相互追逐推打的游戏)。王某在与张某游戏时,被张某推倒而将刘某撞伤,致使刘某两颗牙齿断裂、牙冠缺损。因此造成的损失达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玩游戏时致伤刘某,虽然是张某推倒王某所致,但该行为是张某、王某二人课间自行选择、共同玩游戏的后果,同时教育机构也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学校、张某、王某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张某、王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但刘某已与学校、张某的母亲李某达成调解,故本案中不再处理。王某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王某年仅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监护人王某一承担。

法官提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应该选择危险性小、不易受伤的游戏,避免自己和他人受伤。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引导、思想教育,尽到监护职责。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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