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常德市某医院支付原告万某赔偿金21余万元。
2018年4月,万某因左侧腰背疼痛前往常德市某医院就诊。经各项检查后诊断为:1.左侧尿管结石上段结石并左肾积水;2.双肾多处结石。后某医院对万某行全麻下左侧输尿管软镜碎石取石术。万某术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期间感觉腰间一直胀痛难忍、尿流量不正常等。后万某转入常德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输尿管皮肤瘘;2.左输尿管上段狭窄段切除再吻合、D-J管内引流术后。万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医方术前检查不到位,手术时机掌握欠妥,切除的输尿管未送病检及拔除D-J管时机欠妥,医方存在主要过错责任(55%-75%),患方应负次要责任。万某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为有效化解双方分歧,缓和医患矛盾,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分析利害关系,积极劝导,组织调解,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之下,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经济损失21余万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