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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男子拒付女儿抚养费 司法拘留后懊悔不已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1-27 22:29:24
摘要:11月21日,津市一男子因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被津市法院依法司法拘留,促使男子主动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翟某与吴某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017年2月在津市法院调解离婚。根据调解协议要求,翟某每月需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岁。但翟某仅在2017年年初和年底分别给付前妻1000元和3000元女儿抚养费,截至2019年11月共计有17000余元抚养费仍未支付。吴某因翟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

11月21日,津市一男子因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被津市法院依法司法拘留,促使男子主动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翟某与吴某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017年2月在津市法院调解离婚。根据调解协议要求,翟某每月需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岁。但翟某仅在2017年年初和年底分别给付前妻1000元和3000元女儿抚养费,截至2019年11月共计有17000余元抚养费仍未支付。吴某因翟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立案执行之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男方态度非常恶劣,拒绝履行义务。鉴于翟某毫无悔改之意以及过往的逃避行为,法院依法对翟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被拘留期间,翟某在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多番教育和劝说下,态度发生巨大转变。翟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不禁声泪俱下,表示自己愧对女儿,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今后定要努力工作,承担起抚育女儿成年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其母亲将所欠抚养费交给了前妻。

父母离婚本已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果双方还在抚养费上产生纠纷更是不应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即使双方离婚,仍应负担抚养义务,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 李厉 郭亚碧)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