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农名工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彭某获刑。
2014年,顾某承包了常德市鼎城区某工程,后来顾某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彭某。彭某随即以每天220元的工价雇请王某、艾某、刘某等农民工在工地上从事搭架工作。至2016年4月5日间,彭某以支付工资为由从公司及顾某处领取现金74.01万元,经彭某与顾某核对,彭某已从公司及顾某处结清全部工程款,但彭某拖欠艾某、刘某等农民工工资151240元,且拒不支付。2016年8月23日、9月18日,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2次向彭某下达了限期支付工资指令书,指令其限期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但彭某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7年11月29日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其向艾某等民工支付部分欠款,至案件提起公诉前,其尚欠艾某等农民工劳动报酬1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结清所负责工程的工程款项后,不支付十余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5万余元,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部分拖欠的民工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其尚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15 000元,应责令支付。据此,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彭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其尚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余款共计人民币115000元。(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