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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未签劳动合同上岗 受伤后怎么维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2-13 17:43:55
摘要:2018年11月28日,傅某在其工作的物流公司帮忙卸货,因货物堆积,傅某从货物上爬过时发生倒塌,致其从货物上摔下来受伤,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胸椎T12骨折。受伤后傅某要求公司开员工证明,公司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予认可其员工身份,后经劳动仲裁,裁决傅某与桃源某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为:傅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劳社...

2018年11月28日,傅某在其工作的物流公司帮忙卸货,因货物堆积,傅某从货物上爬过时发生倒塌,致其从货物上摔下来受伤,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胸椎T12骨折。受伤后傅某要求公司开员工证明,公司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予认可其员工身份,后经劳动仲裁,裁决傅某与桃源某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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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为:傅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傅某与物流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物流公司与傅某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傅某网上应聘成为物流公司驾驶员,约定工资为3,500.00元/月+业绩工资,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驾驶公司车辆,运输公司货物,傅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傅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廖莉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