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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被法院驳回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2-17 09:39:58
摘要:李某要求雷某和某某旅行社返还其人民币15486元及利息,他从立案起诉到开庭审理忙活了一通,维权仍未有个了解,这是为啥呢?究其原因竟是李某提起本次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李某与雷某系亲戚关系,雷某有一家旅游公司名叫某某旅行社,雷某称其可以为李某办理出国旅游,并告知可以坐公务舱到俄罗斯进行八日旅游,六个人价格共为74280元,出于对雷某的...

 

李某要求雷某和某某旅行社返还其人民币15486元及利息,他从立案起诉到开庭审理忙活了一通,维权仍未有个了解,这是为啥呢?究其原因竟是李某提起本次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李某与雷某系亲戚关系,雷某有一家旅游公司名叫某某旅行社,雷某称其可以为李某办理出国旅游,并告知可以坐公务舱到俄罗斯进行八日旅游,六个人价格共为74280元,出于对雷某的信任,2017年9月19日,李某向雷某转款74280元。出行前李某接到雷某通知,无法乘坐公务舱,只能乘坐经济舱出国,费用为每人8999元,李某乘坐飞机的情况与付款的价格及约定不符。某某旅行社作为有资质的旅游公司,收取了部分款项并开具三万元发票,应与雷某共同承担责任。李某多次向雷某提出要求退还经济舱与公务舱的差价,但雷某除发给李某一个结算单答应退款后,一直不履行退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雷某与某某旅行社共同返还李某人民币15486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中查明,本次去俄罗斯旅游的有六人,均系李某的亲属,但李某本人并没有参加此次出国旅游。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审理的是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是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请要求退还经济舱与公务舱的差价15486元及利息,属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是游客向旅游业者提出。而李某并未参加此次出国旅游,故李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据此,遂作出以上裁定。

法官提醒,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中就包括走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首先得确保具备主体资格,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最大程度上节约自身的时间及其他诉讼成本,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唐莉)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