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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付款条件久未至,法院判其快履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2-19 15:02:49
摘要: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条件做了约定,但条件却迟迟不能成就,该咋办?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道路救援服务,双方约定此次救援服务的费用为37万元,后乙公司先行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对于剩余17万元的履行甲乙两公司又重新作了约定,约定待保险理赔款到位后一周内支付结清。本以为过不了多久乙公司便会支付剩余款项,可让甲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个约定让乙公司有了拒绝履行...

 

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条件做了约定,但条件却迟迟不能成就,该咋办?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道路救援服务,双方约定此次救援服务的费用为37万元,后乙公司先行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对于剩余17万元的履行甲乙两公司又重新作了约定,约定待保险理赔款到位后一周内支付结清。本以为过不了多久乙公司便会支付剩余款项,可让甲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个约定让乙公司有了拒绝履行剩余款项的理由——因保险理赔一直没有着落,乙公司便以此来拒绝履行。甲公司无奈,只能不断催促乙公司尽快走完保险理赔程序拿到理赔款,就这样过去了三年之久,而乙公司却声称一直在努力推进保险理赔事宜,甲公司无奈只好诉诸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保险理赔款到位已完全超乎一般人的合理预期,以至于保险理赔款何时理赔到位甚至能不能理赔皆无法预期,双方在联络函中约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应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从甲公司全面履行服务合同至今已有三年,期间甲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催讨服务费,故乙公司应立即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公司余款17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尽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合同履行的条件,但有些约定看似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质上却危害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双方在履行义务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时,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权利人有权随时要求义务方履行。(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罗红)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