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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房屋租赁起纷争,法官调解化民忧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2-25 15:43:39
摘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系常德市鼎城区人,被告严某某系常德市武陵区人,2017年8月26日刘某某与严某某签订了一份养猪场租赁协议。从2017年9月1日开始,严某某开始使用刘某某的养猪场,同时也开始产生自来水使用费,截止到2018年3月20日严某某停止使用,共用水1348吨,当时水费单价为每吨2元,严某某共欠水费2 696元。2018年4月27日,严某某因与刘某某就该猪场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并向鼎城区...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系常德市鼎城区人,被告严某某系常德市武陵区人,2017年8月26日刘某某与严某某签订了一份养猪场租赁协议。从2017年9月1日开始,严某某开始使用刘某某的养猪场,同时也开始产生自来水使用费,截止到2018年3月20日严某某停止使用,共用水1348吨,当时水费单价为每吨2元,严某某共欠水费2 696元。2018年4月27日,严某某因与刘某某就该猪场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并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刘某某曾就水费问题一并提起抗辩,严某某当庭曾向法官表示等该案结案后,严某某一并还给刘某某。可是当该案到执行局结案时,严某某一反常态,并咬定水费已经给刘某某了,对此,刘某某非常愤怒,钱虽不多,但是对于严某某这种不讲诚信的人,刘某某一定要讨回公道。

开庭前,经过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以及组织双方当面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终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严某某租赁原告刘某某猪场期间使用的自来水费用2000元(实际费用为2 696 元),被告严某某于当场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严某某购买并使用于原告刘某某猪场的木头柱子不得拆走拿回,用于补偿原告刘某某;三、双方租赁猪场事宜纠纷就此了结,此后不得就此发生任何纠纷;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最后,双方言笑握手言和,均表示签字认可。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法官通过多次努力调解,终于化解了一桩纠纷,调和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让两人和好如初,维护了社会安稳,履行了为民排忧解难的庄严承诺。(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蔡鹏飞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