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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老公借钱不还 缘何妻子也被判决偿债?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12-27 16:48:21
摘要:两位丈夫借的钱,缘何两位妻子也被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两妻子也应共同偿债。甲与丙系夫妻关系,乙与丁系夫妻关系,丙与丁系同胞姐妹。四人以甲的名义共同经营一家会所。几年前,两丈夫以开办会所投资发展需要为由,先后2次向朋友李某借款共30万元并出具现金借条,且约定还款期限,其中的2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李某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款给甲、丙。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讨...

两位丈夫借的钱,缘何两位妻子也被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两妻子也应共同偿债。

甲与丙系夫妻关系,乙与丁系夫妻关系,丙与丁系同胞姐妹。四人以甲的名义共同经营一家会所。几年前,两丈夫以开办会所投资发展需要为由,先后2次向朋友李某借款共30万元并出具现金借条,且约定还款期限,其中的2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李某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款给甲、丙。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甲、乙仅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下欠借款本息久拖不还。故,李某与好友夫妇四人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四被告向李某借款30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及甲、乙出具的现金借条佐证,借条上虽没有丙、丁的签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认定李某诉称的借款为四被告的共同债务,四被告均有共同偿债的义务(已还本金应予冲减),乙之妻丁虽其没有直接参与经营,但其对家庭从事经营的情况明知,且参与了后续结算,故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丁亦应负有共同清偿责任;对李某诉请的一笔20万元借款,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对该笔借款的利息予以支持(利息按实际还款情况计付);四被告辩称的以车抵债的主张,李某陈述系买卖合同关系,且四被告不能提供以车抵债的价款等证据,亦没有因此抵减李某所持债权凭证的依据,四被告的该辩解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不服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鼎城法院 曾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