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9日,熊某甲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客户授信协议》,该公司给予熊某甲20万元的信用额度支持,授信期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授信期内该信用额度以货物形式发放给熊某甲,熊某甲可欠款购货。后熊某甲未按约定偿还欠款,饲料公司将熊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偿还欠款。同时还凭借一份“说明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将熊某乙一并起诉,要求熊某乙对熊某甲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熊某乙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熊某乙于2018年7月23日向饲料公司出具了“说明书”,承诺自愿把房子拿给熊某甲到饲料公司担保贷款,并将购房合同质押给了饲料公司。
【裁判意见】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签有熊某乙名字的“说明书”记载:“本人自愿把房子拿给熊某甲到常德××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贷款,2018年7(2)月23日,熊某乙”,内容不清晰明确,不符合抵押合同的形式,且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某饲料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说明书”不能证明熊某乙为熊某甲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某饲料公司要求熊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熊某乙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有抵押存在,并且以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居多,可不要以为随便写个条子或者把房产证拿到手就算设立抵押权了,一定要知法懂法,把抵押行为的法律程序履行完整。(作者:鼎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涛、彭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