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乱说,字不可“乱”签,王某因在他人欠据上签字被起诉担责。
罗某与易某系连襟关系。3年前,罗某与汪某签订合同,约定罗某租赁汪某的吊车在某路段施工,易某与罗某在同一工地工作。经双方结算,罗某欠汪某吊车租金2.5 万元,易某、罗某于同日共同向汪某出具2.5 万元吊车租金欠据。后汪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罗某称,汪某诉称欠租金属实,同意偿还,因在外欠款尚未收回,暂无力偿还;易某不是罗某的合伙人,汪某诉称的租金与易某无关。
易某称,其不是罗某的合伙人,易某只是罗某工地上的务工人员,合同也不是易某所签;易某在欠据上签字是因为罗某不会写字,易某只是起了证明人的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罗某、易某拖欠汪某吊车租金,因有罗某、易某共同向汪某出具的租金欠据佐证,应当偿还所欠汪某的租金;易某称其不是罗某的合伙人、不应还款的观点,与关键证据欠据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罗某、易某支付汪某吊车租金2.5 万元。一审判决后,易某不服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据是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可随意在借据上署名,署名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应承担相应偿债义务。(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曾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