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常德鼎城:股东抽逃出资 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1-07 16:23:19
摘要: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中,原告马某系某公司原股东,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刘某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马某等人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依申请追加了马某为被执行人。马某便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来,马某作为公司股东,曾于2010年向该公司转款1000万余元用于新增注册资本,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第二日又一次...

 

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中,原告马某系某公司原股东,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刘某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马某等人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依申请追加了马某为被执行人。马某便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来,马某作为公司股东,曾于2010年向该公司转款1000万余元用于新增注册资本,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第二日又一次性全部转出。2016年,该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马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资验资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立即抽回了增资时的全部出资,该抽逃出资行为应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履行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常德鼎城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张灿红)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