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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结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男子向妻子索要赔偿获支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1-08 17:49:48
摘要:都说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对于桃源的李某来说却非如此。他与妻子邓某结婚后育有一女,细心照养三年后发现平时疼爱有加的女儿竟非自己亲生,此时邓某反而以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向邓某追讨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支持了李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据了解,李某与邓某在2016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就生育女儿李红霞(化名),婚后夫妻常因家庭...

都说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对于桃源的李某来说却非如此。他与妻子邓某结婚后育有一女,细心照养三年后发现平时疼爱有加的女儿竟非自己亲生,此时邓某反而以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向邓某追讨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支持了李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据了解,李某与邓某在2016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就生育女儿李红霞(化名),婚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10月,邓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证据。经过邓某同意后,法院同意了李某的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显示,李某与李红霞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认为邓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感情,要求邓某赔偿自己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元。法院认为,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邓某与他人生育一子,现邓某提出离婚,李某亦同意,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要件。那对于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因邓某的欺诈,不明真相的李某负担了邓某与他人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邓某承担。但是该赔偿显然不足以弥补李某的感情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女,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应由邓某承担。最终判决邓某赔偿李某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夫妻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应该用心经营这段婚姻关系,维护婚姻的专一性。( 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 伍梦霞 何娟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