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之间产生矛盾,本可以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但桃源县的孟某却用“挖别人祖坟”的极端方式来泄愤。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王某的生母吴某于1952年过世,后被安葬在桃源县佘家坪乡的一处山岭。1995年,王某的父亲过世,王某将其父亲及已过世的继母刘某与吴某合葬在该处。2015年,王某、王某的女儿、侄子一起出资修建了该祖坟的墓墙、墓碑,墓墙所用材料为烧制红砖、水泥、沙子。2018年,王某的侄子与同村的孟某因土地使用产生纠纷,孟某一气之下先后于2018年7月、2019年2月两次将王某的祖坟墓墙钻垮,碑顶掀掉,桃源县公安局对孟某行政拘留五日。后王某将孟某起诉到桃源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坟墓是埋藏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殊构筑物,对已故亲人进行埋葬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对死者的亲属而言,坟墓是承载特殊精神利益的特定物,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孟某在与王某侄子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破坏原告祖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孟某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桃源县佘家坪乡的王某、王某女儿及侄子的祖坟墓墙损坏部分根据坟墓原来占地及造价恢复原状。(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 伍梦霞 陈诗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