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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首例“同命同价”交通事故案宣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1-13 15:09:23
摘要:1月10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这起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的受害人郭某获赔11.2余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依照“城镇标准计算”,因此该案成为常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审现场郭某现年50岁,桃江县三堂街镇的村民。2018年9月8日19时30分许,他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黄岭岗村路段时被一辆同...

1月10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这起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的受害人郭某获赔11.2余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依照“城镇标准计算”,因此该案成为常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庭审现场

郭某现年50岁,桃江县三堂街镇的村民。2018年9月8日19时30分许,他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黄岭岗村路段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撞,郭某多处肋骨骨折。郭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事后经鉴定,郭某的伤情已构成了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丁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另外,郭某有一名15岁的孩子。

由于郭某与丁某以及为丁某的牵引车承保的A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去年7月2日,郭某将丁某、A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45万余元。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020年1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该案事实部分并无争议,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当庭宣判,郭某获赔11.2万余元。

该案与往年最大的不同则是在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多地法院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其中也包括常德市的法院系统: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也就是说,郭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同样也应当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仅此两项,郭某就分别获得了73396元、3759.6元的赔偿。但是如果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的话,记者重新核算发现,郭某获得的赔偿仅为28186元、1908.15元。也就是说,农村标准改城镇标准后,郭某多获得了47061.45元的赔偿。( 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魏楚瑜 程伟洁)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