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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六旬老人追讨三年未果 法院助力追欠款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2-25 11:50:07
摘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侯某年过六旬。2015年5月,被告李某从侯某处赊购竹子,2015年6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侯某竹子价款2万余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李某仅于2015年、2018年、2019年先后分三次共向侯某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18000元拖欠至起诉之日止一直未予支付。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直未出庭应诉。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某从侯某处购买竹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李某出具...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侯某年过六旬。2015年5月,被告李某从侯某处赊购竹子,2015年6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侯某竹子价款2万余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李某仅于2015年、2018年、2019年先后分三次共向侯某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18000元拖欠至起诉之日止一直未予支付。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直未出庭应诉。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某从侯某处购买竹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李某出具了欠条,李某应按欠条内容支付货款。故对侯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侯某欠款18000元。

法官提示,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将诚实信用上升至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准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同时,法律具有强制力,逃避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切不可抱着不来法院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审理案件的侥幸心理,逃避诉讼。逃避诉讼只会导致丧失相关权利,得不偿失。故在面对纠纷时,诚信履责,积极应诉,如实陈述,方为解决纠纷之良策。(融媒体记者:易赛楠 通讯员:陈晓露)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