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经验收合格后,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至2019年10月尚欠胡某款项1050945.1元(工程款226187.1 元,代缴税金824768 元)未付,胡某无奈之下将某公司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鼎城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胡某要求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垫缴税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9年10月22日鼎城法院做出判决:由被告某公司7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工程款226187.1元,支付代缴税金824758元,合计1050945.1元。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3月19日,胡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鼎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在查询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资产时发现其正在进行融资,承办法官遂立即冻结了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发现账户被冻结无法继续融资后,意识到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为了使公司顺利融资,更好地经营运转,其法定代表人贵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时还清了工程款1050945.1元。
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鼎城法院坚持强化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方式,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通过强制执行唤醒、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吴威 吴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