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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律师调查令助力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4-23 09:49:18
摘要: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受理的一起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刘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审查,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发[2018]28号《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桃源县人民法院于次日批准签发律师调查令,由指定律师...

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受理的一起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刘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审查,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发[2018]28号《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桃源县人民法院于次日批准签发律师调查令,由指定律师向相关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赋予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由于行业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大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关键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需花费大量精力去收集这类证据。在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之下,这无疑将耗费承办人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根据代理律师的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有效缓解了这一矛盾,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法官提示,接受调查的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并确认无误后,应向持令律师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章。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相关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律师。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可对单位予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律师调查令的签发,是推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一步,充分发挥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出了积极的作用。(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 陈晓露)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