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建房导致邻居房屋损害的案件进行了宣判:由被告程某、何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六万余元。
原、被告同属于桃源县某村村民,两家系相邻关系。被告拟在原址重建七层房屋,并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如因建房给原告造成损失定当依法赔偿。在被告翻修房屋过程中,造成原告房屋地基下层、墙体开裂。后双方多次进行鉴定、协商,均未对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原、被告房屋间距过小,被告修建七层房屋导致原告房屋地基承受荷载大于原有荷载,是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而原告的房屋修建时间较早,房屋结构安全性存在缺陷,也是导致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应当为原告的房屋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手记:作为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改建时既要考虑自己房屋的设计更要注意相邻房屋的安全,避免引发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否则,相邻权人可以以相邻权收到损害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毕竟,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邻里纠纷。 (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 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