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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的执行,浅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4-23 11:04:51
摘要:【基本案情】2017年3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彭某驾驶拖拉机时遇前方车辆灯光照射,未降低车速,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该村村民游某撞倒致伤。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游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重型颅脑外伤,器质性精神障碍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重伤一级、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彭某仅赔偿游某经济损失102000元。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后游某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鼎城区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彭某驾驶拖拉机时遇前方车辆灯光照射,未降低车速,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该村村民游某撞倒致伤。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游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重型颅脑外伤,器质性精神障碍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重伤一级、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彭某仅赔偿游某经济损失102000元。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后游某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鼎城区法院判决认定游某经济损失1072677元,扣除已赔偿的102000元,彭某仍应当赔偿970677元。

【执行过程】

彭某交通肇事案,鼎城区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害人游某的损失,办案法官反复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希望彭某也可以考虑到该肇事车无保险而彭某经济条件较差,无法赔偿金额近百万,但双方最终还是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游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鼎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鼎城区法院立案后即对彭某银行存款、保险、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发起网查,但彭某仅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农补账户有存款4820元。执行员又找村组干部、邻居对彭某的家庭状况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反复调查核实,经调查,彭某收入一般,有一女在读大学,家庭负担重,家里唯一有价值的是所居住的二间二层楼房。事故发生后,彭某与妻子余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房屋分给了余某以规避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离婚将房屋转移到另一方配偶名下而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鼎城区法院立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委托专门机构对房屋评估,评估价值为28.89万元,后经两次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上公开拍卖,均流拍。并对彭某限制高消费。2019年春节前夕,鉴于游某家经济困难,又仍旧没有拿到彭某的赔偿款,鼎城区法院予以司法救助30000元,让游某先暂时安心过年,同时通知彭某及时腾房,拟将房屋抵偿给游某。

2019年5月8日鼎城区法院将彭某纳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时彭某仍对生效判决和执行义务置若罔闻,鼎城区法院以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拘留十五日,十五日期满彭某仍不履行义务,鼎城区法院以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彭某被公安机关刑拘。

执行员依然没有放弃对彭某的劝告和双方的协调,终于,在执行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以房屋抵偿全部赔偿款的和解协议,2019年8月22日房屋交付,本案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被害人游某交通事故案的执行,是我们国家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征程中的工作缩影,是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实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

【法官心得】

本案在向迈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大背景下具有深刻的典型意义,执行工作中的经验和困难都值得深思剖析析,为以后的执行工作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本案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该案执行难度大

交通肇事案件,如涉刑事处罚,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往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为减轻刑罚,与被害人易达成赔偿的和解协议。但本案中,因肇事车辆没有投保,致使赔偿责任全由肇事者彭某一个人负担,而彭某经济条件较差,所涉赔偿金额近百万元,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农村居住的房屋,所以该案的执行难度较大。

二是被害人家庭情况特殊

被害人游某与其丈夫高某都在农村务工,育有两女,大的十四岁,小的五岁,家庭负担重,游某受伤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高某为给游某治伤欠下几十万债务,还要照顾游某,高某多次到法院催促执行,表现出了轻生念头,有一次甚至准备跳楼,幸好被执行干警及时拽住。

三是法院执行手段愈加完善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先是对彭某的银行存款、保险、股票、支付宝、微信等金融账户普遍网查,然后对其房屋进行查封,将彭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其不得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限制其贷款、竞投标等。再就是调查核实其财产,鼎城区法院认定通过离婚将房屋转移到另一方配偶名下而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并查封拍卖其房屋,在其拒不履行义务情况下,对其司法拘留。上述一系列执行行为,展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执行措施更多样化,执行机制日益优化,蕴含了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强制性。

四是拒执打击效果明显

本案中被执行人彭某系一农民,身份关系简单,社会活动面较小,基本上没有复杂的商业行为,将其限高纳失信对于其社会活动、日常生活不会有实际影响,特别是因犯交通肇事罪服刑十个月的情况下,再因其拒不履行民事义务将其拘留十五日,根本对他没有震慑和触动。在执行陷入死胡同时,法院执行部门及时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彭某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震慑,依照我国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彭某又一次面临牢狱之灾,且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在多重压力下和执行人员强大地法律政策宣讲感召下,彭某及其(假离婚的)妻子选择了以房抵债。

五是案件执行体现了人文关怀

本案中执行金额近百万元,房屋评估后价值不到三十万,但现实中彭某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居住的房屋,其本人虽有焊工手艺,但收入一般,在房屋抵偿后,彭某和其妻子不仅要自行解决自己的居住场所,还要以微薄收入维持基本生计,如果案件以房抵债还不能执行完毕,彭某仍还要面对数额巨大的执行金额,这将给其本人及家庭留下沉重的经济负担,所以执行人员在给申请执行人苦口婆心做了大量工作,告知其作为债权人的执行风险,以及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是制约执行工作的关键因素,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以房产全部抵清赔偿款,从这一方面讲,案件执行考虑到了双方权利和诉求,体现了双方权益的均衡保护,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案件执行中,对被害人游某司法救助了3万元,免交案件执行费1万余元,都充分发挥了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及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作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鲁爱龙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