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在受理后,鼎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然而在开庭时异议人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却始终没有现身,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最终鼎城法院按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被告人何某在2010至2014年间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共骗得某融资(中国)公司和某融资(北京)公司百余台机械设备,合同总价款共计125 350 300元。鼎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何某将某融资公司的设备通过置换形式违法取得的一切财物应予退赔。此后,何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某融资公司便申请了强制执行,鼎城法院依法向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封冻结了何某名下的所有权属于某融资公司的机械设备。
执行过程中,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对查封位于济阳区的塔式起重机1台提出书面异议。但在鼎城法院传唤时,异议人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却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致使鼎城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鼎城法院最终裁定如下:本案按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异议人或申请复议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当事人制造了诉累,各位异议人应谨慎行使和珍惜自己的权利,及时出庭参与听证。(融媒体记者:风若雨 通讯员:吴威 王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