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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法院:妻子受伤丈夫私了 未经授权协议无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5-20 17:24:57
摘要:近日,常德鼎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判定被告李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14.25万元。2018年9月3日,李某某以每人每天100元价格雇请杨某某等10多人为其桔园剪桔子。当日,由李某某驾驶拖拉机前往桔园,由于拖拉机货箱内摆放很多盛放桔子的篓子,杨某某等10多人被迫挤站在篓子后面。途中,货箱后挡板插栓断裂,站在后面的杨某某及另一工友从车上摔落在地,杨某某落地后出现意识不清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9月21日李某某...

 

近日,常德鼎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判定被告李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14.25万元。

2018年9月3日,李某某以每人每天100元价格雇请杨某某等10多人为其桔园剪桔子。当日,由李某某驾驶拖拉机前往桔园,由于拖拉机货箱内摆放很多盛放桔子的篓子,杨某某等10多人被迫挤站在篓子后面。途中,货箱后挡板插栓断裂,站在后面的杨某某及另一工友从车上摔落在地,杨某某落地后出现意识不清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9月21日李某某以杨某某伤情好转为由,与杨某某的丈夫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李某某付给杨某某赔偿款2.2万元,后因杨某某旧伤复发再次住院又支付了开支各项费用4.86万元。2019年4月8日杨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拿到鉴定后,杨某某认为丈夫未经其同意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应予撤销。而李某某认为此次事故应为交通事故,双方还通过司法所进行了调解,达成协议并支付了治疗费约5.7万元,双方之间纠纷已经了结。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丈夫未经原告授权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因原告拒绝追认,此协议无效,故对被告辩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解决完毕的意见不予采信。李某某与杨某某的丈夫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杨某某医疗终结期未满,杨某某伤残等级尚未确定且其损失额度无法计算,根据之后的司法鉴定意见,杨某某构成了五级伤残,其损失远大于该协议确定的李某某赔偿杨某某2.2万元,显失公平。而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法确定双方之间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15%:85%。因此,撤销杨某某之夫与李某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判定李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14.2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7万元,将剩余赔偿款补齐。(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廖莉芳 王晨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