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聂某先后4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约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毒资共计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2011年2月28日,聂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聂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郭亚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