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528878.91元工程款已执行到位,此案执结完毕。
此案的被告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二某建设公司在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了结算方式和数额,并由原告李某以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身份在乙方处签名。协议签订后,李某即组织民工施工,按协议约定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交付某小区业委会使用。但某小区业委会和某建设公司均没有将工程款付给李某,李某多次找某小区业委会催讨所欠工程款,都被某小区业委会以工程款过高为由拒绝,于是,李某便将某小区业委会和某建设公司诉至法庭。
鼎城法院经查明了解到,某建设公司全程并未参与涉案工程项目,因李某没有相应的建设施工资质,协议系由李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小区业委会所签,故协议无效;但李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其工程款应由工程发包方某小区业委会支付。因此鼎城法院最终判决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李某工程款528878.91元;
判决生效后,某小区业委会始终不履行法定义务,李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4月14日向鼎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某小区业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应义务,但某小区业委会一直拒不履行。就在此时,执行法官发现某小区业委会有一笔维修资金由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代为管理,执行法官立即与房地产管理局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并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扣划提取了某小区业委会由房地产管理局代为管理的维修资金共546935.39元(包括528878.91元工程款、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李某终于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吴威 周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