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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担保有风险 拒还无理由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6-22 17:40:38
摘要:近日,津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公积金,执结两件借款担保案。2013年,借款人雷某和杨某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津市支行贷款50000元,担保人周某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津市支行遂向津市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息。法院最终判决雷某和杨某偿还借款,担保人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津市支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查明,担保人系公职人员,但因病内退多年,且未在本地居住,...

 

近日,津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公积金,执结两件借款担保案。

2013年,借款人雷某和杨某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津市支行贷款50000元,担保人周某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津市支行遂向津市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息。法院最终判决雷某和杨某偿还借款,担保人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津市支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该院查明,担保人系公职人员,但因病内退多年,且未在本地居住,无存款可供执行,但查明有公积金。借款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方协调调查,法院干警终于联系上被执行人,但他们均表示该笔借款不是自己用的,不应该由自己来还钱。原来当时雷某和杨某均系一个小型企业的普通员工,老板要求他们签字贷款,后款项都用于该企业,企业老板也向他们出具了借条。担保人周某作为对接该小型企业的公职人员,政府为了扶持企业,要求其提供担保,周某本人并不知道企业未偿还借款。三名被执行人均表示很冤,自己并未用钱,为什么还要还钱。

该院执行干警向他们耐心解释和说明,情理不得超越法律,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本案中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这与和案外人的经济纠纷系两个法律关系,既然选择了借款和担保签字就应承担风险,没有拒绝偿还的理由,但是这钱还完后可以去找案外人追偿。最终担保人周某作为公职人员渐渐明晰法律关系,考虑到借款人经济困难,愿意偿还上述两案所欠款项。至此,两案全部执行完毕。案结后,执行干警和周某详细说明了追偿的权利和流程,周某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对办案人员表示感谢。(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王健清)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