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对其进行疏导和法律教育,促使被执行人当场自动履行,顺利执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杨某某系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建筑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其工资报酬以班组为单位按多劳多得向杨某某发放。2019年8月6日,杨某某在拆塔吊时摔伤后在当地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当日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30日杨某某出院。2019年9月2日,杨某某所受的事故伤害经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杨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费用10000元。2019年12月17日,杨某某以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其工资和护理费90772元为由向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21日,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工资33495元、护理费34080元。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资和护理费的标准过高,故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杨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共计590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49000元,余下1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如杨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前不主张因涉案工伤的其他权利,该10000元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予支付);二、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于杨某某在今后因涉案工伤主张的其他的应支持的费用中予以扣减。如支持的费用没有达到10000元,杨某某予以退还。
调解生效后,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杨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之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传唤了被执行人常德某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左某某,左某某也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法院。承办法官耐心地对左某某做思想工作,并讲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左某某当即表示愿意自动履行,并立刻进行了转账。承办法官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本案得以执结。(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