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黄某铭等8人(其中谢某、黄某铭等5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谢某等8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为索要债务,谢某安排周某刚、朱某协助黄某铭看守被害人江某,并陪同其要账。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江某在被告人的陪同下先后前往石门县、长沙市、临澧县等地要账。2017年7月,因讨要债务无果,江某在谢某等人要求下,约被害人陈某至澧县某宾馆进行协商。当晚,黄某铭、朱某、周某刚等人强行将陈某、江某带至武陵区某酒店进行看守,直至陈某将公司公章与营业执照交给黄某铭后才准离开,7月中旬,江某趁看守松懈逃跑,脱离了非法控制。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贾某在KVT内产生矛盾,遂于25日晚邀集被告人齐某、陈某元、岳某、胡某持仿制手枪、砍刀、管杀等械具,将贾某砍伤,经鉴定贾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08年11月,被告人谢某伙同余某岱等人在KTV内将多人打伤,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2004年以来,被告人谢某和余某岱恶势力团伙部分成员、被告人朱某、周某刚、朱某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黄某铭和齐某系余某岱涉恶案件中的两名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谢某还曾与余某岱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且谢某、黄某铭、朱某、周某刚、朱某进纠集在一起,从2017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期间,不间断地对被害人江某非法控制人身自由,还于7月间对陈某实施了非法人身控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谢某、黄某铭、朱某、周某刚、朱某进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谢某、岳某、齐某、陈某元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整理编辑: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