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由于当事人年事已高且无后人照顾,承办法官便将法庭搬到了当事人家中,进行巡回审判。
据了解,2008年4月19日,被告张小(化名)的哥哥张大(化名)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大以60 000元的价格将房屋买给李某,房款需一次性付清,张大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也如愿交由李某居住,但李某入住该房屋后,张大因病未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来张大因病去世,该事也就一直拖着未处理。近期,李某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找到张大现在仅有的继承人其妹妹张小,张小不同意,李某将张小诉至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考虑到张小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驱车十几公里前往张小家中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找准矛盾症结所在,了解张小主要是因为李某对其有不尊敬的言语行为,才一气之下不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双方疏于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加深。于是,法官耐心调解,积极释法说理,表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众给张小道歉,张小五天后与李某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双方的纠纷在李某与张小的握手言和中划上圆满的句号。
此次巡回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近年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下乡送达、实地勘察、诉讼引导、巡回审判等方式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融媒体记者:赵凯 通讯员:伍梦霞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