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近亲属吴某自2019年6月27日到被告某首饰加工厂签订入职表,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从事宝石镶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厂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上班前三天为试用期,工资当月以3200元计算,次月按照计件计算工资。吴某每日打卡上下班。
2019年7月19日晚8时,吴某下班后与同事胡某、刘某分别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晚8时6分许,被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刘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工厂在吴某的葬礼上进行了祭奠并给了2 000元礼金。在2020年3月18日,该工厂按月工资3 200元的标准支付吴某一个月的工资。
后吴某的近亲属向桃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吴某与该工厂间的劳动关系,2020年6月22日,桃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虽吴某与该工厂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吴某从事的是该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工作时间亦与该工厂其他员工一致,吴某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制度的约束;该工厂的经营范围为首饰来料加工、销售,吴某从事宝石镶嵌工作,系该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该工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吴某系来工厂学习,不受该工厂制度约束的相关证据。故吴某与该工厂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确认吴某与某首饰加工厂劳动关系成立。(记者:赵凯 通讯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