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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摩托车上伞具刮倒行人致其身亡 车主赔偿12万获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19 16:30:37
摘要:一到下雨天,有一部分摩托车驾驶员既想挡住风雨的吹打又不想受到雨衣的束缚,便在摩托车上私自加装了伞具,却不知危险系数也随之增加。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因摩托车上加装伞具酿成大祸,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据悉,文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依法注册登记且非法安装伞具的两轮摩托车,从桃源县漳江街道海螺山村家中前往桃源县三阳港镇。当行驶至三阳港镇三阳港村路段时,遇刘某...

 

一到下雨天,有一部分摩托车驾驶员既想挡住风雨的吹打又不想受到雨衣的束缚,便在摩托车上私自加装了伞具,却不知危险系数也随之增加。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因摩托车上加装伞具酿成大祸,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据悉,文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依法注册登记且非法安装伞具的两轮摩托车,从桃源县漳江街道海螺山村家中前往桃源县三阳港镇。当行驶至三阳港镇三阳港村路段时,遇刘某打伞在道路右侧行走,因文某盲目驾驶,且未采取任何措施避让,导致摩托车的伞具挂到刘某的雨伞,造成刘某摔倒在地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文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文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文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法院主持,文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文某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万元。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文某平时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低,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某如实供述,系坦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予以从轻处罚;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赵凯 通讯员:李瑶瑶 罗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