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刚满三岁的宋某在路上行走时被伍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经过交警查勘认定,伍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宋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宋某的法定代理人与伍某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遂向鼎城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宋某的伤情鉴定情况提出异议,认为宋某双下肢因受伤相差不足20mm,不构成十级伤残,并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多次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考虑到宋某在四川居住,且尚年幼,从四川往返常德做鉴定不仅增加诉讼成本,也加重当事人的诉累。且在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保险公司同意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宋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在原来诉求的金额上做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保险公司向宋某赔偿122000元,由伍某向宋某赔偿12729元。
判决并不是结案的唯一方式,通过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能够真正化解矛盾,才是最终的目的。此案的成功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化解了双方的冲突。法官提醒:年幼的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加强照看;另外司机在驾车时也应更有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虽然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得到了金钱上的赔偿,但是给孩子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却需要用更长的时间来治疗和修护。(记者:邱琪 通讯员:廖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