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成某与被告黄某等人在工地上从事装模工作,按件计薪,由原告成某代领工资后再向黄某支付。2020年1月30日13时18分,成某以银行转款的方式向黄某支付应付工资13341元。同日13时31分,黄某称未收到银行转款款项,成某遂用微信转款方式向黄某支付工资13341元。由于银行转款系24小时到账,2020年1月31日,由成某向黄某银行账户转款的13341元交易成功。后成某多次向黄某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资款项均未果,故而成诉。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成某因不了解银行转款到账规则,重复转账转给黄某,黄某取得多余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并使成某利益受损,成某有权请求黄某予以返还,判决黄某返还成某不当得利13341元。(融媒体记者:趙凱 通讯员:张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