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购买的树木就能随意砍伐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姜某、钟某、徐某、刘某军、刘某松滥伐林木案件,五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姜某、钟某、徐某、刘某军、刘某松经商议后决定合伙购买漆河镇玉皇坪村花屋坪组路段护路树木采伐出售牟利。五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将购买的树木采伐出售,至2020年6月3日,五被告人已将村民刘某、陈某、罗某、陈某福、杨某佳出售的树木采伐销售。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五被告人共计采伐林木65株,树种均为枫杨树(俗称柳树),采伐总蓄积33.85立方米,折算材积为16.93立方米。五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自己是通过合理价钱购买的林木,且已经告知当地并经过村支书及组长同意才砍伐,是购买树木的一次买卖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钟某、徐某、刘某军、刘某松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在广大农村地区,砍伐林木行为广泛存在,与五被告人一样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五被告人认为告知并经过村支书同意,并向林木所有者支付对应价款,就不构成犯罪,这一认识存在极大错误。就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甚至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内容采伐,均可构成犯罪。五被告人只有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才是“硬道理”,才能避免导致严重后果。 (记者:趙凱 通讯员: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