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跟妈妈,”未成年人刘某在圆桌审判庭,面对承办法官的询问如是说。
5月6日上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圆桌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因两人年满十一周岁的婚生子刘某,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承办法官特地通知了刘某来到法庭,就抚养问题当庭进行了询问。
经审理查明,胡某某与刘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胡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基于刘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胡某某生活的意愿,法院将刘某抚养权判给了母亲胡某某,并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对胡某某提出要父亲刘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正如“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用一生治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抚养费只能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温馨有爱的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因此,武陵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更注重人文关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