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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法院晒禁毒成绩单: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6件 判决528人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6-30 10:06:03
摘要: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禁毒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6月是“全民禁毒宣传月”。今年常德市“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围绕“禁毒之声•唱享健康”为主题,正全面将宣传工作铺开。6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6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一年来...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禁毒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6月是“全民禁毒宣传月”。今年常德市“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围绕“禁毒之声•唱享健康”为主题,正全面将宣传工作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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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6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一年来全市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及成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饶南丙、刑一庭庭长欧贤刚参加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该院办公室主任燕岩山主持。

 

 近一年来,常德市两级法院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6件,判决毒品犯罪人员52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4人,同比增加26.3%,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1人,同比增加11%。

 

在审判中,法院注重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贩出,向多人贩卖,暴力拒捕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从严判处,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削弱毒品犯罪人员经济上的再犯罪能力,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同时,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常德两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还以宣传禁毒法规为中心,以审判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突出禁毒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推动禁毒宣传进入社区、学校和农村,重点抓好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

 

    石门法院利用“法院公众开放日”机会,组织学生、居民等旁听涉毒刑事案件审理,提高拒毒、防毒意识;把禁毒宣传作为 “法制教育进校园”“送法下乡到墟场”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图片展等形式搞好禁毒宣传,扩大宣传效果。澧县法院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毒品犯罪的危害性;2017年3月组织兰江职业中学学生近100余人参加涉毒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并以案说法,上法制教育公开课。安乡法院、石门法院、桃源法院、汉寿法院印发了涉毒案件专题布告。临澧法院建立毒品犯罪台账,分案分人登记管理,与社区矫正组织实行情况信息共享;参与公安机关开展的介绍毒品知识、打击毒品犯罪的宣传展览。汉寿法院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的沟通,建立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联动机制。

 

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饶南丙发布了常德市近年来毒品犯罪的特点: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毒品犯罪人员人数均呈增长趋势,毒品犯罪形势严峻。

 

大要案件增多,制造毒品犯罪大案涌现。一是由于涉案毒品种类向冰毒、麻古、氯胺酮等新型毒品集中,获取范围更广,渠道更多,数量越来越大,超过数千克、数十千克的案件不断出现,大案频发。二是大案中团伙犯罪案件多,共同犯罪所占比例较高。三是制造毒品大案出现。由于冰毒、麻古、K粉等新型毒品已取代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品种,而新型毒品可化学合成,制造工艺简单,易于大批量生产,导致大规模制毒贩毒案件出现。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持续高发。该类犯罪在毒品案件中占比较高,近两年均超过了30%。判决犯罪人数多,在已生效的判决中,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判决该类罪犯人数161人,2016年7月至今,判决该类罪犯人数168人,均超过同期所判毒品犯罪分子人数的30%。容留吸毒的地点常见的是在自己家里、租住房、宾馆等。

 

 毒品引发的次生危害不断增大。毒品犯罪导致毒品向社会蔓延,也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近年来,为获取吸毒所需的资金而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因滥用毒品引发暴力攻击、毒驾肇事、故意杀人等极端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未成年和女性涉毒犯罪呈上升趋势。一是毒品犯罪主体学历偏低。以无业、闲散人员、农村进城青年居多,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二是累犯、毒品再犯者占据相当比例。有的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通过对已生效判决统计,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毒品犯罪分子是毒品再犯的106人,超过判决毒品犯罪总人数的20%,是累犯的47人,占10%左右,这两个比例也呈上升趋势。三是女性涉毒犯罪已不容忽视。对近两年所判决案件的统计,女性涉毒犯罪人数已近120人,且涉毒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大。四是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据初步统计数据,2016年7月至今,全市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人数已近20人,呈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力弱,受到不良影响后易形成对毒品,特别是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的错误认知,失学、无业导致他们易与成年涉毒人员结伙、成团,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在他们之间极易相互影响、效仿,也易被人利用。五是特殊人群毒品犯罪较多。如艾滋病、癌症、尿毒症、乙肝等患者涉毒犯罪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

 

发布会上对8起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龙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龙某某在石门县境内向盛某等5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22次,其中利用未成年人赵某某(另案处理)贩毒13次。本案由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向多人多次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利用未成年人赵某某贩卖毒品,依法予以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覃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覃某,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覃某与被害人覃某某、唐某某夫妇系邻居。2016年7月2日晚上,覃某与被害人之子覃某平共同吸毒。后覃某给覃某平打电话,找其借钱,覃某平没有答应,覃某对自己的状况不满意,认为自己吸毒都是被覃某平所害,遂从家里拿了一把弯刀,到覃某平家里找其泄愤。因覃某平不在家,将覃某平父母误认为是覃某平,用刀朝二人要害部位砍击,致二人重伤。本案由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覃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因吸毒堕落而怨恨他人,为泄私愤,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常某某运输毒品罪案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湖北襄阳安排其子陈某某、其弟常某某将11箱罂粟壳果实装上大巴车发往湖南邵东县廉桥镇。当日15时许在湖南澧县城头山高速收费站入口处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罂粟果实重207.16千克,罂粟壳重116.784千克,已无生命力。本案由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将其他毒品(罂粟壳)从湖北襄阳运往湖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黄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向吸毒人员熊某某、李某、陈某、常某某贩卖海洛因2次,共计约2克,获赃款人民币770元;在其位于桃源县茶庵铺镇长岗村的家中2次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吸食海洛因。本案由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2次向其他吸毒人员非法销售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具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的情形;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居住房屋内吸毒,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舒某、梅某抢劫案 :被告人舒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梅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舒某、梅某均系吸毒人员,曾到被害人杨某的家中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2月15日下午,舒某因毒瘾发作,身上无钱,便邀约梅某到杨某家抢毒品。二人携带胶带和水果刀到杨某家中。舒某用水果刀威胁杨某,将其逼至家中卫生间,梅某在其家中找到海洛因4小包约0.4克。舒某还用胶带将杨某的嘴封住,抢走杨某现金500元。本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舒某与梅某携带凶器入户抢劫毒品和现金,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舒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梅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毛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毛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8日释放。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毛某向吸毒人员刘某等人贩卖毒品4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粒重约1.6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小包,获赃款1300元。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毛某时,在其居住房间内查获麻古201粒净重18.79克,冰毒51小包净重29.7克,从其使用的小车内查获冰毒1大包净重49.20克。被告人毛某共计贩卖毒品99.31克。本案由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毛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郭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郭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0日,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宾馆内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2.12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多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本案由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及场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吴某某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吴某某被解除强制戒毒后不久,再次吸食毒品。2015年1月24日,吴某某向外出务工的母亲刘某某打电话索要现金2000元遭拒,心生怨恨。25日凌晨,吴某某在自己家中,持柴刀朝其父吴某某、其祖母胡某某头、面部等处砍击,至吴某某、胡某某脑功能丧失死亡。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吴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吴某某长期吸食毒品,在向母亲索要现金遭拒后,心生怨恨,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毒品犯罪猖獗、多发的成因较为复杂。受多种因素影响,常德市禁毒工作的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加强调研指导以及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记者:刘玺东)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