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姚某被指控危险作业罪一案,判处姚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武陵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份以来,姚某在武陵区租赁了两间私房,在未报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成立 “气体供应站”,擅自从事氧气、氩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在经有关部门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后未整改到位,并继续进行相关作业活动。2021年3月31日武陵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防火防爆等措施未达到安全管理的要求,并现场扣押氧气瓶、氮气瓶等危险化学品125瓶。
被告人姚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设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危害后果,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即可能构成本罪。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