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就意味着各种债权只能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必然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破产清算可不是“有求必应”,更不是滋生“老赖”的“温床”。近日,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汉寿某商业贸易公司申请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资产总额为287.94万元,负债总额为1796.88万元,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汉寿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汉寿法院依形式审查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案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共有19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832.90万元,案件承办法官与破产管理人对所申报债权进行仔细核实后,发现所申报债权的98.7%为民间借贷,且绝大部分债权发生在该商贸公司成立之前,属于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商贸公司尚未达到破产清算标准,申请破产清算,有逃避债务之嫌。
汉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商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披着“破产”外衣的躲债套路最终被识破。
来源:汉寿法院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