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4月12日至13日,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白鹤镇附近的山上采挖樟树27株。通过走访调查证实,崔某某所采挖的27株樟树均为飞籽成林、自然生长。经鉴定,崔某某所采挖的27株樟树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到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晨 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