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本需要大家的关爱和照顾,但因监护人疏于看管,导致精神病人造成他人受伤,法律又该怎样保护精神病人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受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员造成侵犯他人健康权的案件,经承办法官前期工作、庭中调解,受害人当庭获得赔偿款。
该案受害人杨某系独居老人,邻居小马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平常忙于工作,小马时常独自在家。2015年至2021年期间,小马病发期间几次对杨某进行伤害,小马父亲马某虽然赔偿了部分费用,但因为长期的矛盾造成两家之间关系不睦,杨某的剩余部分损失始终未得到赔偿,双方多次在辖区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均未协商一致。杨某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经了解案情,与各方进行数次沟通后,及时组织杨某及小马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马某进行充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当庭支付了剩余赔偿款8000元,双方化解矛盾、握手言和。至此,一起精神病人致人损害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精神病人致害案件屡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尽量不要让精神病人独自在家或独自外出,以防发生伤人事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陈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