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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痛失爱女 对薄公堂谁人之过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7-21 09:46:01
摘要:“桌上的一杯酒,轮下的离别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过程后,经过耐心调解当庭达成了赔偿协议。2017年1月的某天,朱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3岁的女儿及朋友鲁某,沿省道205线由北至南行驶,至鼎城区某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何某驾驶的无牌小型拖拉机尾随碰撞,造成其女死亡、朱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疏忽大意、饮酒后驾车、超载是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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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的一杯酒,轮下的离别愁”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过程后,经过耐心调解当庭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7年1月的某天,朱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3岁的女儿及朋友鲁某,沿省道205线由北至南行驶,至鼎城区某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何某驾驶的无牌小型拖拉机尾随碰撞,造成其女死亡、朱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疏忽大意、饮酒后驾车、超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何某驾驶的车辆尾部无反光标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朱某与其妻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16万余元,而何某则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朱某饮酒驾车并追尾,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其驾驶的车辆也没有购买保险,赔偿能力有限。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觉得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调解结案,于是分开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何某赔偿朱某、姚某经济损失105000元,分期给付。

 

法官释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频发,酒驾案例不在少数,朱某因酒驾失去了年幼的女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谓是血的教训。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丽芳)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