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两起财产保全案件,对被保全人某公司委托养殖户喂养的共计232头生猪予以保全完毕。
申请人陈某某与熊某某均是被保全人某公司的受托养殖户,某公司在委托养殖期间拖欠两人的押金及其他款项,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鼎城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保全人某公司委托其他养殖户喂养的232头生猪,并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首先认真研究活物保全的相关规定,前往喂养现场了解保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市场影响等问题。通过现场查看,执行干警了解到直接保全生猪会增加喂养成本,且该批生猪已达到出栏上市标准,便立即将此情况告知某公司,并协助其联系公司出售。同时,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并与某公司负责人沟通,建议尽量采取保全变卖款的形式保全,以减少成本,规避经营风险。负责人与某公司反馈后,表示已将保全金额做冻结处理。至此,该两个案件顺利保全完毕。
财产保全措施的启动是为了保证将来可能胜诉的判决得以执行,但并非每个案件都有启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在财产保全采取措施时,采取灵活保全方式,既有助于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得以最大化实现,也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通讯员:刘唐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