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且对被告人陈某某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全部予以没收。
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找其上线“何老板”(姓名不详)购买了一批假芙蓉王香烟。由“何老板”安排司机送货至常德市鼎城区某乡镇,陈某某驾驶面包车接货后,将购进的假烟存放于家中。2016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又电话联系“何老板”购买20件假白沙香烟。10月20日早上6时许,“何老板”安排司机送货至常德市鼎城区某乡镇,陈某某又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前往接货,将20件假烟运至家中。随后被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从陈某某的面包车及其家中共查获芙蓉王(硬)香烟、白沙(软)香烟、白沙(精品)香烟、白沙(硬)香烟共2489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被查获的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经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查获的香烟按真烟价格认定总计483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销售购买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483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伪劣香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鉴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王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