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瞬间,驾驶员站在车外被两车挤压致死,对本车而言,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中的第三者,本车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其家属经济损失的赔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3月15日15时15分许,龙某驾驶鄂AXXXXX小型客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因车辆失控与道路交通设施相撞,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停在行车道内,龙某开启了双闪警示灯,但未在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15时40分许,张某驾驶湘AXXXXX小型客车同样由西往东行驶,因雨天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后与龙某及鄂AXXXXX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龙某被两车挤压重伤,其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其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龙某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1356383.5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龙某驾驶的鄂AXXXXX小型客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辩称:龙某系本车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赔偿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及驾驶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站在鄂AXXXXX小型客车尾部,被两车挤压至重伤而亡。对湘AXXXXX车而言,是典型的第三人,对本车而言,已置身于车外,身份发生变化,从司机转化为车外人,应视为第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龙某死亡的经济损失,首先由承保两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按责承担。据此法院判决:由承保湘AXXXXX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赔偿768450.86元;由承保鄂AXXXXX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赔偿372840.79元。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