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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爱,守护“年少的你”!——桃源法院开展首次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5-11 08:52:18
摘要: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文某怠于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怠于履行探望、陪伴等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情况,经调解,将小孩的抚养权由文某变更为刘某,并来到文某所在地的木塘垸镇政府,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向文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现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细心呵护、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这是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

近日,桃源县法院陬溪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文某怠于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怠于履行探望、陪伴等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情况,经调解,将小孩的抚养权由文某变更为刘某,并来到文某所在地的木塘垸镇政府,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向文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现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细心呵护、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这是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该庭发出的第二份《家庭教育令》,也是首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会。


审理中查明,2019年10月,刘某与文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文某怡归父亲文某直接抚养,因文某工作在外地,其父母年迈多病,决定文某怡暂由母亲刘某帮忙带养,文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带养期间,文某怡每年的医疗保险和教育保险费用由刘某负担。但文某未按协议约定按期给付抚养费,2020年7月,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文某将抚养费给付至2020年9月,之后又未再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二年多来,文某鲜少探望女儿,毫不关心女儿的学习、生活,未尽监护职责。

鉴于文某在与刘某离婚后,未主动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并疏于联系,未积极参与、配合对女儿的家庭教育,对小孩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未尽到足够的关心和爱护责任,客观上对文某怡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应予纠正。遂向文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裁定文某要按期给付抚养费,多关心和了解女儿成长的详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定期探望、陪伴女儿,保持至少一周一次的联系频率,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家庭教育令》的发出为家庭正确履行家庭责任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让孩子们真在法治的暖阳下健康成长。但《家庭教育令》不能一发了之,还需要落实到位。承办法官艾艳萍在向文某送达《家庭教育令》时,还邀请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政府妇联干部、司法所干部、派出所民警一同参加,现场对文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各职能部门同时发放《家庭教育令》一份,要求大家共同监督,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如有违反裁定行为,及时向法院报告。法院还将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的方式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职履责。

“父母的共同教育指导才能完成构成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父母在孩子年少时给予足够的陪伴和关爱,会让孩子受益终生,无论是性格的定性,生活、学习习惯的养成,还是对世界观、价值观的认定,以及格局和情怀的培养都有不小的影响力,所以家庭教育不可或缺。”艾艳萍法官如是说。(通讯员:艾艳萍)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