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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谁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6-14 17:59:26
摘要:因不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而肇事车辆的车主忘记购买交强险,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肇事司机与受害者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了部分赔付款项。案情回放2021年6月19日,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邱某受伤,经鉴定,邱某的损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邱...

因不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而肇事车辆的车主忘记购买交强险,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肇事司机与受害者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了部分赔付款项。

案情回放

2021年6月19日,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邱某受伤,经鉴定,邱某的损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

邱某将刘某及车辆所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汉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刘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车辆仅有商业三责险。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对邱某的损失以及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异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邱某无法在交强险中获赔,刘某应需先在交强险的各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各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调解下,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当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余款约定限期履行。



法官释法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将面临行政罚款,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还应当先在交强险的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即便你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也应在交强险的各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本案中,邱某仅医疗费就有3万余元,超出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其他伤残赔偿项目没有超过责任限额,故刘某在交强险内应当承担18000元的医疗费以及邱某的全部伤残赔偿费用,邱某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损失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刘某因粗心大意忘记购买交强险,最终也付出了较大代价。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注意自己车辆的保险期,尤其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期不一致的,要注意按时续保,切莫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汉寿法院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