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游某指定驾驶员梅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并找人替换驾驶员,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要求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游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28日,梅某驾驶游某所有的某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路段时,因驾驶不当,发生小型轿车起火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某弃车逃逸,并找人替换驾驶员。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游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游某签订了知晓免责条款的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确认了游某对免责条款已知晓。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梅某逃离事故现场为由要求免除理赔责任,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游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公司就相关的免责条款向游某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龚慧慧)